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受聘我校,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践指导类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实务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兼职教师为非我校在编或在岗人员,学校不负责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二、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在校内教师能满足教学工作量的条件下,或者同一专业同一课程专任教师平均工作量不满时,不得聘用兼职教师。如现有师资确实暂无力开设的个别课程,可申请兼职教师。

(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兼职教师数量,学校兼职教师总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确因教学需要必须聘请兼职教师的,严格按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系部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和教学工作情况,严格审核兼职教师的资格条件。

(三)保障质量。各系部处室(以下简称各系部)聘请兼职教师时,原则上优先聘请曾在我院承担过教学任务、有经验的教师,优先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一般在一学期以上,保障授课质量。

(四)注重实效。聘用兼职教师应以能满足教学需要为前提并

按聘用程序落实聘用,杜绝滥用兼职教师及浪费学院现有师资和经费的现象。

三、聘用条件

兼职教师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事业单位中聘请,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品德学风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二)具体条件

1.有丰富的教学或实践经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能胜任拟承担的教学或实训任务,在本专业领域水平较高的技术专家。

2.具有长期的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经验丰富,具有承担相关课程教学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特点,掌握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技巧。

3.身心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强,能完成拟承担的教学任务,原则上兼职教师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符合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遵循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服从教学管理。

四、聘用程序

(一)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及教师专业结构需求,遵循聘用原则和聘用条件,在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兼职教师承担的授

课课程,落实兼职教师人选。

(二)各系部对兼职教师资格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初审,相关材料包括:拟聘用人选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相关专业实践经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证书等,并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经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建议推荐,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兼职教师是否曾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背师德等事项的审查,经教学系部负责人初审合格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表等一式三份,以系部为单位送教务处,按程序审核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备案一份,系部留底存档一份。

(三)经审批同意后,相应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授课任务。

(四)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2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外籍兼职教师聘任按照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兼职教师职责

(一)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和出卷阅卷等工作。

(二)对所承担的教学课程,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标准、校历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做好审查存档。

(三)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等。

(四)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提前

向聘用系部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按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负责对所授课程的相关考核(含出卷、监考、阅卷、试卷分析等)工作。

六、兼职教师管理

(一)教学管理

1.教学要求。系部须明确告知兼职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高校师德师风各项政策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系部须在开课前按时将课程、教学及实践指导要求、教学任务及课时费标准等通知兼职教师,并开展岗前培训教育,明确各项要求。

2.常规检查。各系部要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方面的常规检查与教学质量监督,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如兼职教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学生反映问题严重,经聘请系部核实,要求其限期改进或及时解聘并更换。

3.动态管理。对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兼职教师的聘期以一学期为单位,聘期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确因工作需要,需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根据授课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4.解聘事项。在聘用期内,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立即终止聘用。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二是违反意识形态有关规定,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三是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者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者;四是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完成正常教学工作的;五是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的:六是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造成教学事故

的,或者其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5.兼职教师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课时费标准

1.课时费标准。兼职教师课时费统一发放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40元/课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120元/课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80元/课时。特殊情况聘用研究生(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55元/课时。对特殊人才、知名专家大师和紧缺性人才的聘请使用和酬金,须聘用部门将特殊人才兼职教师的聘任、相关待遇及必要性等事项进行书面申请,可采取一聘一议方式,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课时费计算。兼职教师课时费计算参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3.其他说明。兼职教师课酬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兼职教师在我校授课期间的命题阅卷、交通、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包含在课时费中,不另行支付。

(三)经费管理

1.预算申报。各系部兼职教师课时费预算申报时间与学院每年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步进行,一般为每年8-9月份,具体根据学院财务处通知安排申报。

2.费用发放。兼职教师只享受课时费,除此之外不享受学校其他的福利待遇。兼职教师的课时费一般按月发放。各系部负责核实兼职教师实际工作量,计算实际产生的课时费,经教务处审核后走报销流程。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课时费的审核,财务处负责按程序发放。

七、教学事故处理

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与院内教师相同,相应的主要处罚标准为:

I级教学事故:认定后立即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认定后书面告诫并扣发其周课时费2倍的课酬。Ⅲ级教学事故:认定后口头告诫并扣发其1周课时费的课酬。轻微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认定后口头告诫。

八、其他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日)起实施,原《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及一聘一议课时费申请审批同步废止。

附件: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2.兼职教师任课一览表

附件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

学年第学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与专业


学历


学位


职称


现工作

单位


从事工作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个人工作简历


工作成就与主要研究成果


拟任课程


授课班级


周学时


总学时


我已经详细阅读《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熟悉兼职教师的职责、管理与待遇,并认可遵守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及学校教学等相关管理规定。本人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承诺无违法违纪、违背师德及意识形态等事项。

兼职教师本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上栏目请兼职教师填写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续页)

聘请原因推荐建议

专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系部意见

拟同意自年_ 月日起聘用老师担任我部门专业的课程的教学,聘期为_学期,每周课时。

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组织人事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分管教学

院长审批

意见

分管院长签字:

年月日

学院院长签批意见

学院院长签字:

年月日

注:1.兼职教师需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

印件各一份。

2.如暂无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栏中请兼职教师填写“无”、“退休”或“其他所在单位”等。

3.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聘请系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2

兼职教师任课一览表

(--)

系部

序号

姓名

职称

课程名称

任课班级

上课时间

人数

周课时

课时小计

课时

费标

上课周次

总学时

是否新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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