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各项教学纪律,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认定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有关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视情节后果不同分为三级: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认定包括日常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材管理类。

第一部 分日常教学

第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等教学业务活动或教学集体活动,迟

到、早退或中间离场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2.教学活动中不严格考勤;课堂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教师不予制止。

3.课堂上擅离职守,随意中断教学,接、打手机或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务。

4.未履行审批程序,自行调(代、停)课或私自调整上课地点。

5.未及时做好课前准备,影响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的正常进行。

6.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指导辅导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不能履职尽责。

7.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1.无正当理由,在上课等教学业务活动或教学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中间离场10分钟以上。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工作滞后、延误、漏报,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活动中出现教学内容讲解错误等。

4.不按批准的课程标准授课或随意删减课程内容1/4及以上。

5.在正常安排的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调用有课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其他影响极为恶劣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其他影响日常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日常教学类事故认定。

第二部分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1.未按规定命题,试题错误3处以内(含3处)。

2.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按照监考守则、考务规范实施。

3.承担监考、考务工作,迟到、早退、离岗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4.考试前后,未清点试卷或清点有误,错发、错收、漏装考生试卷。

5.阅卷时出现误判、漏判试题,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6.阅卷教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录入、提交成绩的。

7.因工作不细致等导致录入的学生成绩出现错误。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1.承担监考、考务工作,迟到、早退、离岗10分钟以上。

2.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出现作弊行为。

3.阅卷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无故加减分数或任意录入、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4.违规安排学生参与阅卷、录分等关键性工作。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1.任何形式的试卷泄密。

2.监考人员无故缺席(迟到20分钟或早退20分钟均视为无故缺席)。

3.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替考或监考老师失职,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4.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丢失学生试卷,试卷发错或回收有误,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6.非评卷教师擅自批改试卷和改动学生成绩。

第八条 其他违反考试或成绩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考试或成绩管理类事故认定。

第三部分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系统录入、教学任务安排及排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或进度的。

2.日常教学运行相关工作、临时性调课及全校性活动等,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3.未经审批私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或未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课程。

4.延误教育教学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造成不良影响。

5.未按要求按时报送各种教学业务材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各类教学检查中执行不力,错报有关信息;或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7.在提供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或教学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1.人才培养方案系统录入错误、排课时间、地点冲突、教学任务与教学计划不符。

2.上报材料出现低级错误、统计数据错报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

3.相关人员未认真审查审核有关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

环节的正常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所辖部门的教学或管理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5.教学任务、教室、考试安排不当,且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生成绩、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2.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核实学生情况、毕业生信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所在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4.随意更改教师工作量。

5.教学管理人员因其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事故。6.其他影响极为恶劣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第十二条学管理人员等因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教学管理类事故认定。

第四部分 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未按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选用教材,预订教材不符合选用规定。

2.对选用的教材审核不严,出现漏订课程教材或同年级同专业同课程选用不同版本教材或同一班级不同学期选用重复教材等。

3.未落实优先选用规划教材、目录内教材等选用原则,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材选用和审核提交,无故延迟3天(含3天)以上。

5.选用教材与课程标准存在偏差,达不到课程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1.未按教材选用流程审批,私自指定或引导学生购买教材教辅。

2.因漏订、误订教材,或教材回告反馈不及时,造成学生开课未拿到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

1.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2.引导购买或发放盗版教材。

3.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故意购买或发放盗版教材。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教材选用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教材选用管理类事故进行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教学事故认定审核并提出意见,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视情况安排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参与认定。日常工作暂设在教务处,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核实认定;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认定,需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下发《教学事故责任通知书》(附件1),系部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听取责任人的申辩,并组织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的认定建议,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附件2)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认定、备案。

2.发生较大教学事故(二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研究形成

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审核,需学校校长审批认定,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

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严重教学事故(一级)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且存入个人业务档案,扣除10个标准课时工作量,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对较大教学事故(二级)责任人,扣除5个标准课时工作量,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对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责任人,给予本人所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教务处存档,记入评教成绩。

4.凡年度发生教学事故,其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比。

5.发生一级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累计处理标准

1.个人当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者,按1次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标准处理。

2.个人当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较大教学事故(二级)者,

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一级)标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事故责任人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当,可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已作出处理的,除申诉后撤销外,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受理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配合教学事故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作出复议决定或复议意见,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本办法未列出或未作出等级界定的,可以依据事故性质、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参照本办法作出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的,可适当减轻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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