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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旭东等4名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4-06-19 点击数:

各系部处室: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第四款明确“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明确“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者一学期累计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按照退学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李旭东、刘莎莎、刘畅、王鹏嘉4名学生所在教学系核实情况并提出退学建议,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旭东、刘莎莎、刘畅、王鹏嘉4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有关学生具体情况是:

李旭东,男,学号2021****0619,系我校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工2106班学生。该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刘莎莎,女,学号2021****0621,系我校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工2106班学生。该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刘   畅,女,学号2021****0113,系我校建筑装饰艺术系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数媒2101班学生。该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王鹏嘉,男,学号2021****0233,系我校建筑经济管理系工程造价专业造价2102班学生。该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上述4名学生对自动退学处理如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按本决定执行。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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